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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难做!帮人救火造成伤残索赔,失火店铺:是你踹玻璃门造成的

点击次数:2020-09-20 12:27:29【打印】【关闭】

63岁老人帮人救火造成伤残,本想出来打工挣个钱,没想到不仅没人赔偿,还白搭上一笔医疗费。没办法,老人向法院起诉。日前,浙江省丽水云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官

63岁老人帮人救火造成伤残,本想出来打工挣个钱,没想到不仅没人赔偿,还白搭上一笔医疗费。没办法,老人向法院起诉。日前,浙江省丽水云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官说了一句话“我们要让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掷地有声。”


去年1月,63岁的杨大伯来到云和县某物业公司应聘,成为当地某小区保安。3月29日下午3点左右,位于该小区外围临近东门位置的一家商铺起火。在物业公司安排下,杨大伯和同事立即赶赴现场。当时,着火商铺的玻璃店门紧锁,杨大伯情急之下,一脚踹碎玻璃店门进入救火。很快,云和县消防队赶到了现场。

事后,杨大伯才发现自己的小腿在踹玻璃店门时被划伤,经医院诊断为血管肌腱神经损伤、右跟腱断裂、右胫后肌断裂等。经鉴定,杨大伯构成十级残疾,右踝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他想向商铺主人要赔偿,主人说,“是你自己揣破玻璃门进去被伤到的,你也有过错”,他向物业公司要赔偿,公司说“你救的是小区外围商铺”。

一方面,给你家救灭了大火,你却说人家施救者是自己踹玻璃门划伤的,也有过错。请问这家店铺的主人还有点儿良心吗?你这一说法今后还让人敢不敢当好人做好事啊?

另一方面,明明是物业公司外派的,事后却说店铺是小区外围的。店铺是小区外围的,为什么当初派人去救火?

法院审理认为:杨大伯作为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第一时间到达失火现场,根据现场紧急情况,出于本能反应用脚踹碎商铺玻璃店门,第一个冲进店内救火,他的做法为避免火势扩大争取了时间。法官认为,从法律上讲,这既是一种履职的义务,也属于见义勇为的“义举”,本身不存在过错,杨大伯无需对自身的损失承担责任。


由于在后期的诉讼过程中,杨大伯明确表示只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在核定杨大伯的各项损失数额后,判决物业公司在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后再赔偿杨大伯10.8万余元。

法官的“我们要让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掷地有声”,这句话才是真正的掷地有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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