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男子開車時擦玻璃 撞人后逃逸被批准逮捕
点击次数:2017-12-05 08:48:43【打印】【关闭】
犯了錯誤,主動承擔,勇於擔責,這是從小老師教導我們的道理,可往往就有那麼一些人,犯了錯,總是抱著僥幸心理,不但不敢承擔責任反而一跑了事,結果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在長安區就發生了一起這樣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嫌疑人侯某最終不但賠了錢而且還把自己給送進了囹圄。近日,長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將肇事逃逸的侯某批准逮捕。
2017年9月26日早晨,小雨淅淅瀝瀝,侯某駕駛著自己的小轎車沿西湯線由南向北行駛,因車內霧氣較大影響開車視線,侯某就用抹布擦拭前擋風玻璃,結果,不慎撞上了前方李某駕駛的三輪車,致使三輪車上的乘坐人王某重傷。事發后侯某心裡十分害怕,看四周無人便駕車逃離現場,事后為隱匿罪証將肇事車輛進行修理。原本侯某以為自己的行為不會被發現,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很快警察就將其抓獲。
該案中侯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如果其沒有逃逸行為就不會觸犯刑法,隻需要對被害方進行民事賠償。然而,侯某肇事后並未及時報案,而是逃離現場,致使自己的行為上升為刑事犯罪,涉嫌交通肇事罪。其不負責任的逃逸行為不僅沒有逃避過責任,反而是加重了對自己行為的處罰。
法律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証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張成龍)